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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制度

 

i-DNS 网 络 作 为 一 登 记 站, 按 照 提 出 申 请 的 先 后 顺 序 提 供 服 务 的 原 则 进 行 域 名 登 记。 登 记 一 个 域 名 仅 使 登 记 人 有 权 使 用 其 所 登 记 的 域 名,但 并 未 赋 予 所 登 记 域 名 的 所 有 权。

i-DNS 网 络 未 曾 对 任 何 名 称 的 所 有 权 作 出 或 以 任 何 身 份 作 出 任 何 决 定 也 未 就 登 记 或 使 用 任 何 域 名 是 否 可 能 侵 害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权 利 进 行 或 以 任 何 身 份 进 行 任 何 评 估。 确 定 登 记 人 的 域 名 登 记 是 否 侵 害 或 侵 犯 其 他 任 何 人 的 权 利 是 登 记 人 自 身 的 责 任。

因 此 仅 凭 一 域 名 已 获 登 记 的 事 实 并 未 在 登 记 或 使 用 该 域 名 方 面 获 得 任 何 法 律 权 利 或 抗 辩 权, 也 不 能 在 反 对 登 记 或 使 用 该 域 名 方 面 获 得 豁 免 权。

i-DNS 网 络 认 可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WIPO”) 于 1999 年 4 月 30 日 公 布 的 WIPO 网 际 网 络 域 名 法 律 程 序 的 最 终 报 告, 其 副 本 见 http://www.icann.org/wipo/FinalReport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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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使用权转授手续须知
i-DNS.net国际化域名系统公司之域名转授政策囊括以下两种情况:
  1. 将注册用户的个人域名使用权转授于另一位人士, 以及
  2. 将域名营运处理权,由一个注册商转授到另一家注册商。.

 

1) 欲将个人域名使用权转授于他人,
请直接书面通知您的域名注册商,并附上:

  1. 证明您拥有该注册域名使用权的证件
  2. 域名使用权接授人的详尽资料。

您的注册商将确认查证以上文件。

域名使用权接授人必须在同意接受域名注册政策协议以及争议政策里的条件事项后,注册商才可索取所需缴付的费用。

唯有在进行该域名的正式注册后,或再为该域名更新注册后的第60天过后,才可以进行域名使用权的转授。 注册用户必须缴付还清所有未支付的注册费用。请注意:所有已缴交之注册费用本公司一概不会退还。

注册商接着将知会本公司,进行上述转授的工作,并且也会更新WHOIS资料库,让域名使用权拥有者的资料 能够在查询后正确显示出来。

注册商在域名使用权的成功转授之后,将会收到电邮通知;而该注册商会随继通知域名使用权的新旧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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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将域名营运处理权,由一个注册商转授到另一家注册商
倘若您欲将域名使用权转授到另一家注册商,您可向此新一家注册商取得联系,并书面通知该注册商。

您必须向新注册商提供以下资料,才可进行域名代理权的转授工作:

  1. 域名的相关资料
    1. 域名的本土化语言文字拼写法
    2. ACE 域名资料 (UTF或者RACE或者PUNYCODE)

  2. 当今域名用户的联系资料
    1. Contact Name
    2. Organization
    3. 联系名称与地址 (包括国度)
    4. 电邮地址
    5. 电话号码 (包括国家代码及区域代码)
    6. 传真号码 (包括国家代码及区域代码)

您必须同意接受域名注册政策协议里的条件事项,并且已经缴清注册的所有其他费用(如有赊欠的话)。

注册商接着将知会本公司,进行上述转授的工作。

不论用户所要进行代理权转授的域名有多少个,新注册商只需要为个别用户准备并发送一通电邮即可。所有 与域名相关的资料,必须记载在电邮当中。

本公司一接获此类电邮,便会向现持域名代理权的注册商发出电邮通知。该注册商将有5天的时间,考虑是否 接受代理权转授的要求。

倘若现存代理注册商拒绝要求,该注册商将必须做出合理的解释原因,比方说用户还未缴清费用,或相关域名 正受人争议等。

本公司将在收到现存注册商的同意后,将相关域名的代理权转授到新注册商的户口。倘若现存注册商在5天过后 仍未回复,本公司将当作默许首肯处理。

新注册商在域名代理权的成功转授之后,将会收到电邮通知;而该注册商会随继通知域名使用权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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