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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域名称争议政策

 
(Version 3.0).

1. 前提

i-DNS.net International Pte Ltd.("i-DNS.net")系一多种语言网域名称登录之登录站台。I-DNS.net系依「先申请先服务」之原则进行多种语言网域名称登录。无论是受理网域名称登录单位或

i-DNS.net均未针对一个或任何名称之所有权作出任何决定,或对任何登录或使用是否可能侵害第三者之权利进行任何评估。

本网域名称争议政策("争议政策")未赋予第三者任何程序上或实质上之权利,且第三者并无义务使用此争议政策。I-DNS.net并不因此争议政策限制其任何方式之法律或行政权利及选择。

2. I-DNS.net多国语言网域名称之注册人

本争议政策应与网域名称登录合约("本合约")一并阅读,本合约业经向登录站台i-DNS.net登录多国语言网域名称之注册人("注册人")呈交其受理网域名称登录单位,以便进行进一步登录以使用为目的之网域名称。注册人已同意受上述合约及争议政策条款之约束。

注册人仅对其选择及登录之网域名称负责。在本合约中,注册人已同意及保证就其所知及所信合约内所提供之资讯均为真实及正确,且会依当时有效之程序及时提供任何资讯之改变予其受理网域名称登录单位。注册人已进而同意及保证就其所知及所相信使用其所申请登录之网域名称并未直接或接侵害第三人之权益。注册人已同意或现在同意违反上述保证已构成实质违约,且其受理登录单位或i-DNS.net可因此进而缓办及/或撤销此网域名称登录。

一网域名称登录之事实并未赋予任何法律上之权利或抗辩,亦未赋予免于网域名称登录或使用被异议之权利。

3. 注册人附带表示

藉由申请网域名称登录,或保持或展延一网域名称登录,注册人在此进而向i-DNS.net表示及保证(a)其并非为非法之目的而登录网域名称;及(b)其不会故意使用网域名称来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注册人承认,判断其登录之网域名称是否违反他人之权利是其本身之责任□

4. I-DNS.net其他权利

注册人同意,在给予三十天的书面通知后或值此期间接获有司法管辖权法院命令认证本或仲裁判断要求缓办、撤销或修改网域名称之登录,i-DNS.net有权缓办及/或撤销或修改一网域名称之登录。

5. 争议开始

注册人确认,i-DNS.net得随时被知会注册人登录之网域名称违反第三人( "申诉人")之法定权利之讯息,且在该情况下,注册人同意i-DNS.net得依其意愿:

(a) 倘申诉人要求,得提供申诉人注册人申请登录之详细资料,包含但不限于通讯资料,且无需通知注册人将这么做或已经这么做;及

(b) 在提供(a)款所提之资料前与申诉人达成合意,且无需通知注册人将要这么做或已经这么做。

6. I-DNS.net认可之争议

当申诉人交付i-DNS.net争议政策第十七条所规定之必要费用及提供包含下列三要素之足够证据时,i-DNS.net将认可申诉人,且得引用第六条所述之程序:

(a) 注册人之网域名称与申诉人拥有权利之商标或服务标章相同或近似;

(b) 注册人对于网域名称并无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c) 注册人之网域名称已被恶意注册或使用中。
 
为上述第六条(c)款之目的,下列情况(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倘经i-DNS.net查觉,应视为恶意登录及使用网域名称之证据:

(i) 显示注册人基于超出注册人所交与网域名称直接有关帐面费用之有价值之考虑而贩售、出租、或转让网域名称予系商标或服务标章所有权人之申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之情况;

(ii) 注册人已登录网域名称,藉以阻止商标或服务标章所有权人反应其商标与网域名称之关联性,但注册人已进行此类型之行为除外;

(iii) 注册人已登录网域名称,其主要目的系为干扰一竞争对手之生意;或

(iv) 藉由使用网域名称,注册人为取得商业利益故意企图吸引网路使用者进入其网站或其他线上站台,藉以造成与申诉人商标混淆之虞。

当申诉人依第六条规定提出这些费用及资料时,申诉人应受此争议政策之条款所约束(如同其为此事件之一方当事人)。

7. 争议程序

注册人承认及同意其合作是必要地,且任何争议应尽速处理。据此,注册人同意当接到i-DNS.net依下列(b)款所寄之邀请函,其将会依下列(c)款至(f)款所规定之方式答覆: 依第六条规定,i-DNS.net得适用下列程序,该程序并反应i-DNS.net对于争议并无任何意见或决定:

(a) i-DNS.net将递交申诉人依第六条所提供之证据予注册人。

(b) 为第七条(b)款之目的,i-DNS.net将发函请注册人提供与下列任何情况(特定但无限制)有关之足够证据予i-DNS.net,以彰显注册人对网域名称之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给注册人有关争议之任何通知前,注册人因善意提供产品或服务而使用或可证明已预备使用网域名称或与网域名称有关之名称;

(ii) 注册人(如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因网域名称而被广泛知悉,纵使注册人并未取得商标或服务标章专用权;或

(iii) 注册人正在进行一合法非商业性或合理使用网域名称,且无意为 商业利益而错误地区隔消费者或玷污系争商标或服务标章。

(c) 在i-DNS.net于其寄出邀请函三十日内自注册人处收到第七条(b)款所述情况之足够证据之期间,i-DNS.net将不会对申诉人之请求进行任何行动。

(d) 在注册人同意于接到i-DNS.net邀请函三十日内放弃网域名称或将其转让予申诉人,i-DNS.net将提供可能必要之协助。至于转让,在网域名称转让前,申诉人将必须提出一份网域名称登录合约及支付必要费用。倘申诉人未提出一份网域名称登录合约,i-DNS.net不确定、保证或表明网域名称不得由其他人登录。

(e) 在接到i-DNS.net邀请函三十日内,注册人要求登录一新网域名称,且提出一份为登录新网域名称之网域名称登录合约, i-DNS.net将协助注册人登录新网域名称。I-DNS.net将允许注册人在九十个月历天内同时保有两名称,以便有秩序地转移至新网域名称。在九十天之同时使用期间结束时,i-DNS.net将缓办及将系争网域名称列为「保存」状态,直到争议解决。只要一网域名称仍在「保存」状态,注册人登录之网域名称不得为任何人使用。

(f) 在注册人以对申诉人提出民事诉讼及提出一份附有法院收文邮戳进行该诉讼之法院文件(例如,起诉状,法院传票及请求书状)来回覆i-DNS.net之邀请函,i-DNS.net将依第八条所规定之程序。

(g) 在注册人未于收到i-DNS.net邀请函三十日内提出答覆或依第七条(c)款至(f)款提出答覆,i-DNS.net将缓办及将系争网域名称列为「保存」状态。只要一网域名称仍在「保存」状态,注册人登录之网域名称不得为任何人使用。注册人未答覆之情形将视为违反注册人依本合约及争议政策提供正确与及时资料之义务。

(h) i-DNS.net将回覆被列为「保存」状态之网域名称或不将其列入「保存」状态,当其(i)接获一载明争议当事人之那一方有权拥有网域名称之有管辖权法院之经适当地确认之暂时命令或永久命令,或仲裁判断,(ii)如i-DNS.net自解决争议之当事人处收到其他足够证据,或(iii)申诉人要求不要将网域名称列入为「保存」状态。

(i) 涉及争议之注册人持续受本合约之条款及条件(包括登录费)之约束。

i-DNS.net将发函通知注册人有关任何违反本条款之情事,且如注册人未依本合约及争议政策第十五条所规定之三十日期限内改正任何此种违约情事,i-DNS.net应履行其权利撤销网域名称之登录。

8. 民事诉讼

I-DNS.net系一登录站台,且无意或希望被列为注册人与申诉人间之任何争议之一方当事人。如注册人采用一符合第七条(f)款规定之民事诉讼,注册人在此同意其不会将其受理登录单位或i-DNS.net列为此民事诉讼之一方当事人。除前述规定及第七条规定外,如果:

(a) 注册人向一有管辖权之法院对申诉人提出与网域名称登录及使用有关之民事诉讼,注册人同意提供i-DNS.net一份附有法院收文邮戳进行该民事诉讼之法院文件(例如,起诉状或法院传票及请求书状)。直到法院作出一暂时或终局判决前, i-DNS.net将维持网域名称之现有记录。例如,倘网域名称未列为「保存」状态,其将不会被列为「保存」状态;倘网域名称已被列为「保存」状态,其将维持「保存」状态。除非法院命令,i-DNS.net将不会对网域名称登录记录作任何变更。注册人亦同意,当i-DNS.net提出要求,其应立即提供i-DNS.net任何及所有在诉讼中所提出之诉状。

(b) 申诉人向一有管辖权法院对注册人提出与网域名称登录及使用相关之民事诉讼及提供i-DNS.net一份附有法院收文邮戳进行该民事诉讼之法院文件(例如,起诉状或法院传票及请求诉状),i-DNS.net将维持网域名称之现有记录,直到法院作出一暂时或终局判决。例如,倘网域名称未列为「保存」状态,其将不会被列为「保存」状态;倘网域名称已被列为「保存」状态,其将维持「保存」状态。除非法院命令,i-DNS.net将不会对网域名称登录记录作任何变更。

(c) 适用或发生第八条(a)款及(b)款情形时,不论i-DNS.net是否被列为民事诉讼之一方当事人,其将遵循裁示网域名称处理之暂时或终局判决之规定,或仲裁判断。民事诉讼必须列网域名称注册人为一方当事人。

(d) i-DNS.net被列为民事诉讼之一方当事人,直到诉讼程序终止前,i-DNS.net不受限于为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缓办网域名称,且进而保留提起任何及全部适当抗辩之权利与提起任何其他为本身抗辩之必要行动。

(e) 注册人涉及一诉讼,注册人持续受本合约之条款及条件(包括登录费)之约束。

9. 在争议期间转让一网域名称

注册人同意,i-DNS.net得依其本身之意愿拒绝任何来自注册人要求转让系争网域名称予另一持有人之请求,当(i)i-DNS.net收到讯息,主张依第五条规定注册人登录之网域名称违反第三人之合法权利;或(ii)当i-DNS.net自申诉人收到包含第六条(a)、(b)及(c)各款所述每一要素之足够证据;或(iii)在一因系争网域名称所提起之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进行中,除非网域名称登录之受让人书面同意受法院判决或仲裁人判断之约束。I-DNS.net保留撤销违反本条款之任何网域名称转让予另一持有人之权利。

10. 在争议期间变更受理登录单位

注册人同意其不得将系争网域名称登录转让予另一受理登录单位,但(i)i-DNS.net接到讯息主张,依第四条规定注册人登录之网域名称违反第三人之合法权利;或(ii)当i-DNS.net自申诉人收到包含第六条(a)、(b)及(c)各款所述每一要素之足够证据。注册人在一法院程序或仲裁程序进行中得转让系争网域名称登录事务予另一受理登录单位,但登录之网域名称应继续受依争议政策条款提起之诉讼或仲裁约束。万一注册人在诉讼或仲裁进行中转让网域名称登录,此争议仍受本合约及本争议政策之约束。

11. 否认声明

注册人同意,i-DNS.net就任何丧失登录及使用注册人之网域名称,或生意之干扰,或任何形态之间接、特殊、附带或后果性之损害(包含利益损失)负担责任,不论上述损害系因契约、侵权(包含过失)或其他原因所引起,纵使i-DNS.net已被通知该等损害之可能性。在任何情况下,i-DNS.net的最大责任均不得超过注册人依据本合约支付费用之总数。

12. 通知

I-DNS.net与注册人在本争议政策许可或要求下所有往来通讯及通知均应以书面为之,且应以专人递送、快递、传真及/或限时挂号邮件或第一类邮件方式发出。如依注册人依本合约所提供之通讯资料或其依受理登录单位所订程序随时更新通讯资料传送,则将视在递送、传送当时或投邮后第七个日历天(以较早发生者为准)视为已递交注册人。

13. 合约当事人间之关系

本合约中所涵盖之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合约当事人间因而产生任何代理、合夥或其他形式之共同事业关系。

14. 未豁免事项

I-DNS.net豁免注册人违反或不履行本争议政策责任,该豁免不得解释亦对注册人任何后续违反本合约同一条款或其他条款之责任之豁免;且i-DNS.net之任何迟延或疏于行使或运用基于本合约规定所有或得行使之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亦不得解释为对注册人任何之违约或不履约之豁免。

15. 违约

注册人同意,注册人任何违反本合约或争议政策之任何条款之情事,包括违反注册人所为之任何声明或保证,得由i-DNS.net认定系重大违约。除于本合约或争议政策中有其他任何明示条款外,i-DNS.net得以书面通知注册人该等违约情事并限定其于三十日内将违约情事改正至i-DNS.net合理满意之程度,否则i-DNS.net有权取消注册人所为之网域名称登录。任何注册人所为之违约情事不得仅因i-DNS.net未能对任何违约及早有所回应而获免责。

16. 条款效力之可分性

本争议政策之条款具可分性。若本争议政策之任何条款经具有管辖权之法院发现为无效或无法执行者,该条款之无效或无法实行不得影响本争议政策其他条款之效力,且未受该等无效或无法执行所影响之所有条款应保有完全之执行力与效力。再者,

i-DNS.net将修改或以一有效且可执行,并在最可能之程度上可达 i-DNS.net在原有条款中所反应之原有目的及意图之条款替代无法执行或无效之条款。

17. 行政费用

i-DNS.net依上述第六条对于申诉人之认可是在申诉人支付一不可 退还之行政费用条件下始为之。该笔费用公告在 http://www.i-dns.net/corporate/policies/adminfee.html.

18. 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当事人依本合约所交换或传递之所有通知、联系或文件均应以英文为之或检附其英译文。倘有矛盾之处,则应以任何该通知、联系或文件之英文版本为准。

本争议政策仅以英文为之。倘本争议政策之英文版本与其任何其他语文版本或翻译间有任何文意上之矛盾,则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注册人在此承认及同意,i-DNS.net对其所提供之任何翻译并不负担任何义务或责任,且仅系为了方便而提供翻译。i-DNS.net对于上述翻译并不给予任何保证或表示,包含但不限于其正确性,且注册人接受确认该翻译之正确性系注册人之责任。

19. 完整之合约

可由适当之受理登录单位或i-DNS.net修正之本合约及争议政策系注册人与i-DNS.net间之完整及专属之合约,本合约及本争议政策取代先前所有不论为口头或书面形式,亦不论是否系由惯例、实务、政策或先例所建立之协议、声明、陈述、协商、认知、建议或承诺。万一本合约之条款与本争议政策之条款有所骶触,则以本争议政策之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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